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12-30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5〕53号
发文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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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理顺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有关企业:


为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推动供水事业健康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商〔2015〕66号)等规定,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理顺城市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水到户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


1.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居民用户,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到户价格分为三级。


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每年152立方米(含152立方米)。2016年1月1日起,到户价格调整为2.66元/立方米;2017年1月1日起,到户价格调整为2.85元/立方米。


第二级,水量基数每户每年152-240立方米(含240立方米)。2016年1月1日起,到户价格调整为3.55元/立方米;2017年1月1日起,到户价格调整为3.74元/立方米。


第三级,水量基数每户每年240立方米以上。2016年1月1日起,到户价格调整为6.22元/立方米;2017年1月1日起,到户价格调整为6.41元/立方米。


2.未执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2016年1月1日起,到户价格调整为2.81元/立方米;2017年1月1日起,到户价格调整为3.00元/立方米。实行水表出户改造后,按阶梯式水价政策执行。


3.二次供水价格不作调整,仍按原政策执行,加收1.0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性服务用水归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2016年1月1日起,到户价格调整为3.20元/立方米;2017年1月1日起,到户价格调整为3.40元/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


特种用水到户价格不作调整,执行9.00元/立方米。


二、城市供水价格组成


城市供水到户价格由基本水价(含原水价格)、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构成。


(一)基本水价。


1.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基本水价调整为1.78元/立方米,第二级基本水价调整为2.67元/立方米,第三级基本水价调整为5.34元/立方米。未执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基本水价调整为1.93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调整为1.88元/立方米。


3.特种用水基本水价调整为7.48元/立方米。


(二)水资源费。


我市水资源费不分水种,调整为0.12元/立方米。


(三)污水处理费。


2016年1月1日起,居民污水处理费暂不调整,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20元/立方米;2017年1月1日起,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对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上述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各县(市)应当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2016年底前,巢湖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居民不低于0.9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40元/立方米;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城、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2元/立方米。


三、其它相关政策调整


(一)董铺·大房郢水库管理处原水供应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0.34元/立方米不变,其中,滁河干渠管理分局和西南补水中心原水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文下达。


(二)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为单位。一“户”住宅对应的户口簿户籍人口在4人以上的用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户每增加1人增加第一、第二级年用水量基数36立方米,供水企业每两年核定一次。


(三)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用水免费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户每月5立方米调整为每户每月6立方米,水表出户改造费用减半收取。


(四)供水企业未抄表到户的居民住宅小区生活用水,继续实行趸售价格,在居民生活用水基本价格基础上扣减0.05元/立方米,用于补贴总表与户表之间的漏损,由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与供水企业签定协议后执行。


(五)合肥市区同一供水管网,自来水到户价格实行同网同价,市区以外经市物价部门批准逐步推进同网同价;向农村、乡镇跨区域供水的,鼓励实现抄表到户、收费到户;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趸售供水,趸售供水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由供用双方协商制定,到户价格由当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附件:合肥市城市供水价格表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


合肥市城市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理顺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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