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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12-30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5〕54号
发文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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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48号)精神,深化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现就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围绕保护和增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目标,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科学、流转顺畅、营运高效”的要求,以确权确股为基础、赋权活权为重点、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开展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份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完善配套政策,创新运行机制,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农民财产性收入不断增加。


(二)目标任务。从2015年起,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因地制宜各选择1-2个有一定集体净资产、长期稳定收益、“两委”班子团结稳定、干部群众有改革发展意愿的村(居、社区)进行先行改革试点,组建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和定量化的分享机制、集体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到2020年底,全市村(居、社区)基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长效发展和成员财产性收入的长效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所有,明确范围。坚持村级的集体所有制性质、集体经济组织功能、现有“三资”乡镇(街道)管理体制三个不变,按照有关规定对村级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和货币现金、应收款项等经营性资产,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耕地、林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农村宅基地除外,下同),进行全面清查、界定权属,分类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化管理和备案登记机制。现阶段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资产折股量化和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是指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成立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资源性资产股份合作,主要指成立土地(林地)股份合作社。


(二)坚持因地制宜,创新机制。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试点村(居、社区),不搞“一刀切”、“一个模式”和强迫命令式改革,着力控制和化解各种风险。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可复制、能推广的实践经验,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


(三)坚持农民自愿,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自愿、民主、公正,充分发挥村(居、社区)民主体作用,尊重其选择和创造,保障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民主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确保村(居、社区)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三、规范改革程序


(一)制定改革方案。各县(市)区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改革工作推进方案,排出改革进度时间表,并将改革计划和工作责任等落实到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村(居、社区)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须经村(居、社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居、社区)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县级农村集体资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清产量化资产。在县乡农业、林业、财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村(居、社区)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资产、资源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和登记造册(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加强审计和严防集体资产流失,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在稳定林地承包关系、保持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探索集体林地股份合作制经营。对于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有利于提高村级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行管理有效机制,更好地提供公益性服务,已经折股量化的,也应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对于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集体产权权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发展股份合作经济,明确经济集体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健全资产运行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对列入折股范围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股份量化到成员的依据。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须经村(居、社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开公布,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农村集体资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界定成员身份。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公开透明、男女平等、宽接受、广覆盖”的原则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广泛征求村(居)民意见基础上,因地制宜探索村(居、社区)集体资产股权享受人员的界定办法,须经村(居、社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编制成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村集体资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成员身份界定,宜简不宜繁,应充分考虑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各类成员的利益,同时要坚决防止弄虚作假现象。


(四)合理设置股权。因村(居、社区)而异制定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计算办法,股权量化一般不设集体股,原则上以“人口股”为主,也可根据村(居、社区)民意愿采取以“人口股”、“农龄股”为依据综合计算。股权设置和量化办法须经村(居、社区)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和公示。对经营性资产较多的村(居、社区),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按折股范围资产的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实行“确权确股确值”;对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居、社区),可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值”的方式。股权量化原则上实行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可在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成员中转让。可在净资产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改制风险金,用于解决改制中和改制后的遗留问题,具体提取方式可根据村(居、社区)(代表)大会决定。


(五)建立组织机构。村(居、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经批准后,在做好经营性资产股权设置、确股到人(户)等工作基础上,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大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成立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健全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和相关管理制度。


(六)办理变更手续。新组建的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持有关证明资料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开设或变更银行账户、刻制印章、领购票据等,并进行公告。改革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报表、方案等重要资料及时完整归档,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原以村委会(社区委)登记的集体资产更改到新组建的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四、强化股权管理


(一)保障成员对资产股份的实际持有权。建立健全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登记和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制度。建立健全成员的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机制,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出具量化股权的股权证书,作为成员持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但不作为宅基地、承包地、安置房、房屋建设等分配依据。建立健全村(居、社区)集体资产股权台账管理制度,将资产股份、变更、交易以及成员名册纳入乡镇“三资”信息管理平台归档管理,并在县级农村集体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对于继承权,现阶段应在家庭成员中继承。


(二)保障成员对资产股份的收益权。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制定经成员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机制,明确收益分配范围,规范收益分配顺序,明确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股东福利、医疗保险及救助、经营性支出在收益分配前列支。


(三)探索建立成员对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权。各县(市)区可因地制宜探索建立成员对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机制。成员对资产股权的有偿退出应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为核心,现阶段应严格控制在本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的范围内,可以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转让给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他成员,也可以由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赎回。一般应由成员自愿提出退出股份申请,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公开民主的程序和价格进行收购,收购资金可以从本合作社的经营收益中列支。所收购的股份可以追加到集体公益金中或转让给其他成员,也可以用于核减相应的总股份数。


(四)探索成员对资产股权抵押权和担保权。各县(市)区可在成员有需要和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准许的情况下,慎重开展赋予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试点,经省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审核,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健全相关监管办法,实行封闭运行,严格防范风险,避免集体经济的产权结构受到冲击和金融风险,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具体试点内容和进展情况。


五、规范运行管理


(一)完善治理结构。建立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的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是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经股东大会授权,可以由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理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创新经营机制。在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风险可控前提下,引导和鼓励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因地制宜探索运用项目机制、现金配股、投资参股等方式,发展多种经营形式,壮大集体经济。探索建立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健全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经营班子年薪制、风险抵押金制等经营管理机制,激发经营者积极性。


(三)加强资产监管。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继续实行财务会计乡镇(街道)代理制,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三资”管理机构审核后,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实施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严格实行“阳光”管理公开制度,健全包括财务、合同、工程项目、资产资源、集体资产股权、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集体财务和资产的民主监管,接受监事会和全体股东的监督,同时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规范股权收益分配,在有净收益的前提下实行按股分红,无净收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县级是责任主体,乡村是实施主体。各级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三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完善协调机制,加强经费保障。乡镇(街道)政府要切实落实改革的属地主体责任,加强改革各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确保改革有序实施和农村稳定。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级农业、财政、国土、林业、水利、工商、畜牧水产、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形成改革合力。要强化调研、总结经验、典型引导,引导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相关探索,充分尊重基层实践,服务和指导基层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稳步推进。


(三)稳步开展试点。各地要综合考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现有资产存量和干部群众意愿等,在初步具有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基础、有与承担试点任务相适应工作力量的村(居)进行先行先试,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现阶段改革应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四)加强政策支持。认真落实各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税费等政策。支持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申报实施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和美好乡村建设等相关支农项目,不断拓展财政支持领域。落实工商登记、权属变更、物业项目等税费优惠或减免政策。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因地制宜实施农村土地征收村级留用地政策。优化金融服务,涉农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探索开发村级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定价,简化审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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