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4-01-20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4〕4号
发文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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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对县财政体制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省对县财政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


关于贯彻落实省对县财政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对合肥马鞍山芜湖三市所辖县财政体制的通知》(财预〔2013〕2585号)要求,为建立健全市对县(市)财政体制,加强对县(市)的指导、支持、管理和监督,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保证既得利益。保证省对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以下简称“各县(市)”)财政现行体制下的既得利益和政策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促进县(市)财政平稳运行。


(二)收支范围不变。税收收入实行属地征管,非税收入按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划分,各项收入征管和预算级次保持不变。各县(市)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内经济、事业发展支出及本级政府运转所需经费。


(三)压实管理责任。各县(市)要压实责任,夯实基础,改进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县(市)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高财政资源配置的效益和效率。


二、主要内容


(一)体制补助(上解)基数。从2014年起,根据省财政下达的体制补助(上解)基数,市财政核定后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到各县(市)。


(二)税收返还。


1.基数返还。根据省财政下达的2014年“两税”(指消费税和增值税的75%,下同)返还基数、金融企业所得税返还基数、所得税收入基数和返还基数,市财政核定后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到各县(市)。今后,市财政以县(市)为单位核定上述基数。


2.增量返还。2014年起,市财政按上年“两税”返还基数和当年“两税”增幅的15%计算增量返还。


3.所得税基数扣减。对未完成所得税收入基数的县(市),市财政年度结算时扣减县(市)基数返还额并调减收入基数。


(三)转移支付。中央和省按现行财政补助政策规定的范围进行分配并拨付到市的各县(市)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通过指标或财政结算分配到各县(市)。一般转移支付中的体制补助、均衡性补助等转移支付资金由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转移支付中涉及专门用途的资金,各县(市)按规定用途使用。市财政及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各县(市)转移支付的项目审批、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指标管理。中央、省、市安排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通过指标下达各县(市)。


(五)资金调度。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度,由市财政拨付到各县(市)国库,确保县(市)资金调度及时足额。市对县(市)资金调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财政结算。年终财政结算项目、结算数额,由省财政结算到市财政,市财政结算到各县(市)。


(七)债务管理。各县(市)举借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到期后由省财政与市财政进行结算扣款,市财政同步与各县(市)财政进行结算扣款。


(八)专项上解。省财政原核定的各县(市)出口退税基数保持不变。从2014年起,市财政根据当年实际发生的出口退税额核定各县(市)专项上解金额,通过年终结算办理。巢湖市因原地级巢湖市区划调整形成的上解,仍按省财政原确定的基数执行。


三、工作要求


市财政做好省对县(市)财政体制调整工作的衔接,加强对各县(市)财政的指导,确保体制调整工作的平稳实施。各县(市)要强化措施、精心组织,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合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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