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3-09-25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3〕37号
发文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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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5日


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市级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皖政办[201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预算由市本级预算和开发区预算组成。市本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预算与单列预算组成,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市直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列预算是指不在市直各部门预算内反映,在年度预算中单独编列的项目预算(含预备费)。开发区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财政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市级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级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五条  市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编制方式;对政府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六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合理编制收入预算。


第七条  市级支出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支出预算按照下列方法核定:


(一)基本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工资、津补贴政策、财政供给政策和经审核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基础信息据实编制。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逐步建立健全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二)项目支出预算。实行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采取项目库管理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等一般性支出,严禁新建楼堂馆所,着力降低行政成本,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第八条  对列入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据实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条  市财政局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直各部门预算。市直各部门自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复的预算执行。按照市政府确定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的时间、内容要求,做好本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工作,不断提高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透明度。


第十二条  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资金用途和标准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对年初部门预算中未明确具体用途和标准的项目(如预备费等),由市直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项目需求,市财政局提出自己安排意见,共同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市级单列项目中,对已明确具体用途和实施部门的,由市财政局审核拨付;对已有相关政策或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市直相关部门或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对照政策或办法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市级单列专项,由市直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办意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市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市级国库和市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五条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市级执收执罚单位的支出安排实行收支脱钩。


第十六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市级预算支出中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有关预算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或增长幅度作出硬性规定。


第十八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上报市政府的请示事项,以及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事项,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第十九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全面完整地编报项目预算、凡对国家、省明确要求市级安排或配套的项目以及市明确要求实施的项目,必须明确反映,对应编报而未编报的,年度中市财政不再受理项目安排申请。


第二十条  为规范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不应向市政府提出预算追加申请,市财政一般不办理预算追加。


第二十一条  对因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急需安排的支出,由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从市本级预备费中安排。其他确需安排的支出,由市财政局每半年集中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资、津补贴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统一测算,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对市委常委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已明确具体数额的支出事项,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直接办理预算追加。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核中,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专业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等,应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听证结果作为预算追加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预[2013]554号)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应逐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创新绩效考评方式,引入第三方参与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54号)要求,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对年度预算项目结余资金或不能按计划执行的项目资金,市财政局应及时收回预算统筹安排、优化盘活存量资金。对当年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的市直部门、单位,在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时,应适当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定期统计分析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建议市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保证市级预算自己的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财政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市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市政府印发的《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2]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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