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3-09-24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3〕36号
发文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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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开发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4日


合肥市开发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区预算管理,完善开发区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程序,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合肥市预算监督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级预算管理的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的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具体负责编制本开发区预算、决算草案,组织预算的执行,提出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按期向市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由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各开发区预算执行情况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各开发区预算、决算草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入市本级形成市级预算、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分别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开发区预算草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体现国家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


(二)完整性原则。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统一编制综合财政预算。


(三)稳妥性原则。收支预测应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相适应,做到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收支平衡。


(四)科学性原则。预算收入的预测和预算支出的安排方向要科学,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支出通过定员定额安排,项目支出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科学合理确定。


(五)绩效性原则。开发区预算应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完成结果实行全面的追踪问效,不断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开发区预算草案的收支范围:


开发区按照市对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收支范围,对财政性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一)开发区收入。由纳入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的公共财政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其他按规定应当纳入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收入组成。


(二)开发区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组成。


第七条  开发区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税收收入按照市对开发区财政体制测算编制;非税收入按政策规定编制。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


1.基本支出的编制。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编制执行。


2.项目支出的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实行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采取项目库管理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编制需明确细化到具体项目。各开发区按照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1%到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和其他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八条  开发区对区属各部门(单位)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程序编制。其中,开发区“一下”前应按市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全区预算草案提交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开发区根据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调整后“一下”各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修改完善后“二上”,开发区审核汇总后提交市级财政部门进行汇总。


第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开发区预算草案下列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市的财政经济政策。


(二)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四)项目支出是否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科学合理确定;各项法定支出、偿债资金等重点支出安排情况,其他各项刚性及必需支出安排情况。


(五)上年支出预算结余、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安排情况。


(六)预备费设置情况。


(七)实现预算的保证措施。


(八)其他事项。


同时,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开发区预算草案及项目安排情况,可选择部分重点项目组织评审。


第十条  开发区预算草案并入市本级形成市级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30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初审,并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后30日内,按规定程序向开发区批复预算。开发区应在市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15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开发区预算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各预算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具体工作,并接受开发区财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开发区预算执行的原则:


(一)硬化预算约束。按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控预算追加。


(二)依法组织收入。依照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预算收入的真实和完整。


(三)合理安排支出。按照预算安排、项目进度和收入完成情况,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四)确保收支平衡。做好预算执行分析,针对预算执行趋势和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开发区预算执行的具体要求:


(一)开发区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预算执行统一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执行系统,接受市级财政部门监管。


(二)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部门的业务工作,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报告有关收入计划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按月与各征管部门核对组织收入情况。


(三)开发区的预算支出,应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用途;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应集中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根据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的规定,开发区预算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照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五)开发区使用预备费安排的支出项目,应当按月编制预备费动用情况说明,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开发区年度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应参照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开发区管理办法,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后贯彻执行。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十五条  开发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引起收支不平衡,由开发区管委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审定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2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送交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初审,并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非经市政府审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开发区不得对预算进行调整,开发区财政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收支调整手续。


第五章  决  算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开发区应当及时编制决算草案,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初审。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开发区决算草案下列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调整预算完成情况。


(三)重点支出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四)上年支出预算结余、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


(五)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六)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决算草案经市级财政部门初审,并入市本级形成市级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市级决算草案的30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初审,并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级决算后20日内,按规定程序向开发区批复决算。开发区应在市级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15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开发区预算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市级审计部门对开发区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财政局对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其所属开发区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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