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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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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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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147.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是什么?

答: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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