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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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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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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96.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开具1%的发票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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