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现决定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辽宁省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修改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doc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修改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doc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