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4-12-26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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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1、本公告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自2015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2、本公告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化妆品”相关内容自2016年10月19日起调整。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3、申报表进行了微调。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4、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暂停执行。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5、自2021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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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告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自2015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2、本公告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化妆品”相关内容自2016年10月19日起调整。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3、申报表进行了微调。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4、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暂停执行。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5、自2021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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