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财关税〔20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2号)等规定,为推动税收政策高质量落地,便利旅客经“二线”来往合作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促进合作区高水平发展,现对经“二线”进入内地(以下简称:经“二线”出区)物品的来源及其缴税情况等认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旅客、寄件人携带或寄递免税物品经“二线”出区时,应符合相关规定。
本公告所称的免税物品是指经“一线”从澳门进入合作区未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物品。
二、已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从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物品,以及在合作区内已缴纳(含补缴)税款的物品等,旅客、寄件人应保留证明物品的来源及其缴税情况的相关凭证。
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购物票证(包括电子支付凭证)、完整的外包装、标签标识以及合作区专用商品赋码标识等其他可以证明物品的来源及其缴税情况的凭证。
三、有关凭证应为实际携带、寄递出区物品的真实记录,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及套用。
四、旅客经“二线”出区时应携带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并在海关检查时主动出示。
五、违反本公告、隐瞒物品真实来源及其缴税情况、不配合海关检查的,纳入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公告。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2024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