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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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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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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是否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上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上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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