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是否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解答: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二、寒暑假算不算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期间内?
解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三、纳税人在孩子出生当月是否可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四、我2023年有大病医疗支出,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时,相关大病医疗金额如何查询?
解答:您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您也可根据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上的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填写。
五、我省企业2023年招用重点群体就业,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扣减相关税费,其定额标准是多少?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安徽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3〕1068号)
六、企业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时,如何确定允许按月扣减的附加税费额度?
解答: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七、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后仍未扣减完,是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扣减?
解答: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八、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可以抵减欠税形成的滞纳金吗?
解答: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97号)
九、纳税人享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声明?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符合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不同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均采取清单管理,清单由工信部门牵头制定。清单内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系统会弹出相关提示,引导纳税人申报享受对应的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无需再提交相关声明。
十、纳税人享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该如何进行申报?
解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纳税人申报时,应将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房产税减半征收优惠,具体政策是什么?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十二、出租地下车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十三、安徽省纳税人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对于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选择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十四、企业取得的现金捐赠收入是否需要分期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解答: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 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十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在什么时间申报享受?
解答: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十六、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已经在市场监管部门做了变更,税务上如何做变更登记?
解答: 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其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注册地址、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投资方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更登记后,将其变更登记信息即时共享到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无须再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多证合一”纳税人分类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通告》
十七、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申报时既有自行申报,也有特殊缴费,都要进行申报吗?
解答:都要。自行申报是2023年12月份之后由税务系统生成的正常缴费信息。税务生成的数据可通过“日常申报”查看具体的职工缴费明细信息,核实无误后申报缴费。特殊缴费是人社、医保部门传递的特殊缴费信息,可通过“特殊缴费申报”申报缴费。
十八、用人单位职工参保信息核对可以在哪些渠道完成?
解答:用人单位职工明细信息,可以在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单位职工参保信息查询”菜单或者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职工参保信息管理”功能进行核对,也可以在工作时间内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十九、单位职工的增减员去人社医保调整后,在电子税务局上什么时间能查询到,还需要做什么操作?
解答:单位职工的增减员到人社医保调整后,数据实时传递到税务系统(特殊情况可能有延迟)。
如果是增员,用人单位在人社、医保部门办理增员后,需要向税务部门进行年度工资申报或年度缴费工资调整的申报,税务系统会根据人社、医保部门传递的参保信息、增员时间等,从增员时间当月计算新增人员应缴费金额。
如果是减员,税务系统会根据人社、医保部门传递的减员时间,从减员时间次月起重新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据。以减员时间次月税务系统操作为例:
1.次月未申报情况下做减员,用人单位不需要操作,系统会自动作废该员工次月已生成的应缴费信息,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可直接申报缴费。
2.次月已做申报未缴费的情况下做减员,用人单位需要在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进行如下操作:先作废已申报信息,再进行“年度缴费工资调整”(只是将现有员工的缴费工资重新提交一次,可以不变动缴费工资),税务系统会重新计算并生成新的应缴费信息。
3.次月已经缴费再做减员,需要办理退费。
二十、社保费申报成功后,电子税务局如何查看申报的人员缴费明细信息?
解答:通过电子税务局进入【单位社会保险费自主申报】模块,在【查询功能】-【单位社保费申报明细查询】模块点击“查询”按钮;点击“查看”按钮,可查看已申报信息;接着点击“缴费人数”栏的数字,进入“单位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界面,在此界面可以查询及下载员工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