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9-19
发文字号:
皖发改财金规〔2016〕7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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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信用安徽”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信用安徽”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9月19日


安徽省“信用安徽”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设立“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信用安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范围。“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事项,主要包括: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维护、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信用产品应用、信用标准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问题研究、第三方咨询评估、长三角区域信用一体化建设、诚信文化建设、信用宣传和教育培训,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部署的相关事项等。


第四条  申报程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信用安徽”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并通知省有关单位。省有关单位每年8月底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五条  申报内容。项目申请材料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背景、可行性、基本概况、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等。


第六条  项目下达。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项目安排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项目安排年度计划。


第七条  资金安排。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安排年度计划,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安排划转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支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第九条  责任追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弄虚作假的项目,追缴已拨付资金,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对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信用安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90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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