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08-26
发文字号:
皖价商〔2015〕127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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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物价局,水利(水务)局:


我省《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规定》(皖价商〔2011〕66号)印发以来,各地按照文件要求,积极探索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取得一些成效,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完善政策,现就加强我省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水价制度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是一项社会关注、群众期盼的民生工程。农村自来水价格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公益性质,工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应承担公共服务责任。


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权限属县(市、区)政府。农村自来水价格实行“两部制”水价或“单一制”水价。在实行“两部制”水价制度时,应广泛征求受益群众意见。水价难以满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需要的,由县、乡(镇)财政补助,确保水厂正常安全运行。具体水价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物价局审批。


二、关于管网配套及入户工程费用


社会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应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管网配套费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干支管网至居民分户计量水表部分由国家投资建设,供水企业不得再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内的农村居民收取管网配套费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居民分户计量水表以下入户部分费用可由用户负担,价格部门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从严核定,按当前物价水平,每户不应超过300元。


三、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价格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其执行范围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范围内的供水工程。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水利厅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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