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1-27
发文字号:
皖发改贸服规〔2022〕3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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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供销社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供销社:


现将《安徽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供销社

2022年1月27日


安徽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省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以及灾后应急化肥需要,做好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统筹管理省级化肥商业储备,负责化肥储备事中事后监督,负责对企业承储情况、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情况等进行审核。


第二章  储备品种、规模及时间


第五条 储备品种主要为氮、磷、钾、复合肥,其中氮肥占比不低于40%。


第六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规模为每年10万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可根据化肥市场供需情况变化商定储备品种,调整冬、夏储备数量。


第七条 化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储备期分夏、冬两季,夏储期为当年7月至9月,冬储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2月,年度储备时间共6个月。


第三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八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安徽境内具备化肥生产、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化肥流通企业在安徽境内有经营实体且近三年年均销售量20万吨以上;化肥生产企业在省内有生产基地,化肥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上。


(四)化肥承储企业在安徽境内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低于企业投标量的1.2倍。


(五)化肥生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能耗符合国家要求;化肥流通企业所采购化肥为上述化肥生产企业产品或符合国家商检标准的产品。


(六)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七)在承担原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或安徽省级化肥储备任务中,未因造假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而被有关部门处理过。


(八)银行信誉良好。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委依法依规进行采购,确定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


第十条 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一条 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承担储备任务,到期后重新进行采购确定。


第四章 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根据中标结果下达储备任务,明确中标企业名称、储备品种、数量等内容。


第十三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承储仓库应当标注“安徽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库”。


第十四条 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省政府可指定相关企业对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承储企业应保证货源充足,及时供应。


第十五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仅用于满足省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口和外销。


第五章 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未完成储备任务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取消企业储备任务。对承储责任期第1年未完成的储备任务,在承储责任期第2年参考最近一次招标排名情况再次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 化肥承储企业每年按以下指标进行考核:


(一)年度储备时间内在标的区域内化肥累计调入量不少于当年承储任务量的1.2倍。


(二)每季储备时间内第一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50%。第二、第三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80%,且必须保证其中一个月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110%,具体月份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并在每季储备的第一个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确定后不可变更。


(三)生产企业调入量为调入承储区域内或在承储区域内生产的、货权未发生转移的化肥数量;库存量为企业在承储区域内各库点(含厂区)的化肥库存合计数量。


第六章 储备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化肥承储企业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支持。各银行在坚持信贷政策、合规办贷的前提下,根据承储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按照年度储备时间提供优惠、便捷的信贷支持,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到期后2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申请储备贴息。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储备的品种、规模、时间以及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额度确定资金分配意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承储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依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第七章 储备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建立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月报制度,实行台帐管理,及时将化肥储备及市场形势等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加强对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的监督,对承储企业完成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任务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弄虚作假、储备不实的,将收回或停拨利息补贴,取消承储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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