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4-2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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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和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通知的政策解读

4月19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和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14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随着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的深化,水价构成和分类发生较大变化,水价监管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这两个办法,结合《安徽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我们认真开展了调研,多次征求意见,并就有关指标反复研究讨论,最终起草完成《关于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和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地方,应执行同一供水价格。用户承担的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应当在收据中单独列示。


《通知》规定,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年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


《通知》明确,成本核定过程中,城镇供水企业职工人数以13人/万立方米(日生产能力)为定员标准上限;自用水率以设计水量的5%为上限标准;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供水量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账载数据为基础核定;定价折旧年限按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区间下限据实核定;建筑区划红线内按规定移交给城镇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计入城镇供水成本,固定资产原值纳入修理费上限审核计算基数范围。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我省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充分发挥价格在水资源节约、用水需求调节方面的作用,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用水定额按《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安徽省地方标准DB 34/T679—2020)和各地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并根据定额标准修订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将特种用水纳入到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范围。


解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成本局


联系电话:63609227、69119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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