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和供水价格管理,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地方,应执行同一供水价格。用户承担的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应当在收据中单独列示。
二、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年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
三、明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相关审核指标。成本核定过程中,城镇供水企业职工人数以13人/万立方米(日生产能力)为定员标准上限;自用水率以设计水量的5%为上限标准;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供水量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账载数据为基础核定;定价折旧年限按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区间下限据实核定;建筑区划红线内按规定移交给城镇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计入城镇供水成本,固定资产原值纳入修理费上限审核计算基数范围。
四、严格执行我省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充分发挥价格在水资源节约、用水需求调节方面的作用,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用水定额按《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安徽省地方标准DB 34/T679—2020)和各地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并根据定额标准修订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将特种用水纳入到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范围。
五、各级发展改革、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贯彻实施,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行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督促指导。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