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8-18
发文字号:
皖发改皖南〔2023〕410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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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城市、池州市、安庆市、黄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8日


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更好发挥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0号)、《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皖政秘〔2022〕194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年度重点保障事项清单项目竞争筛选工作指南(试行)〉等四个工作指南的通知》(皖财预〔2022〕67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旨在加快推进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建设,培育引进休闲度假经济、创意经济、康养经济、会展经济、赛事经济、文化服务经济等高端服务业新业态,打造六大高端服务业集群的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专班管理。组建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工作专班,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规划引领、突出重点,放管结合、明晰权责,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各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分类采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竞争评审等多种资金分配方式,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惠企政策精准推送。


笫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区域范围为黄山市、池州市、安庆市、宣城市(以下简称“四市”)及所辖各县(市、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休闲度假经济、创意经济、康养经济、会展经济、赛事经济、文化服务经济等六大高端服务业发展(以下简称“六大产业”)。年度重点支持产业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


休闲度假经济支持范围包括乡村旅游、旅游民宿、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等品牌创建,休闲度假新业态、新产品项目等。


创意经济支持范围包括影视、婚庆、写生、动漫基地,直播短视频创作基地,创意小镇,文创产品集聚区,工业设计、时尚设计、建筑设计等创意设计类项目,特色文化与旅游、时尚、设计等其他领域跨界融合的创新项目等。


康养经济支持范围包括综合性健康养老产业园、康养基地或高端体检机构、医养结合机构项目等。


会展经济支持范围包括参会100人以上、住宿1晚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专业会议或论坛,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展览,会展场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等。


赛事经济支持范围包括省级以上体育赛事、大型体育赛事基地项目等。


文化服务经济支持范围包括年度演出场次突出(营业性演出),票房收入较高,有重大主题创作,有优秀新创剧目上演,国内外市场反响良好的旅游演艺,文化、旅游、商业多业态融合发展的品牌项目等。


其他支持范围还包括围绕加快推动六大产业发展,各市、县(市、区)进行的体制机制创新,平台建设,咨询服务等。


笫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综合采取因素法、项目清单、考核激励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每年年初,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建设年度重点工作,根据六大产业年度目标、重点工作任务、重大项目建设、四市六大产业发展水平及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结果等综合确定切块额度,并制定四市绩效目标。


第八条  专项资金待每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下达。每年年初,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专项资金专班成员对四市上一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不再直接审批和分配具体项目,专项资金由四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四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年度具体使用要求,具体负责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采取竞争评审确定的支持项目,原则上是已列入省大黄山建设重点项目清单中的项目。


第十条  四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在收到资金文件后,按规定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并及时将资金分配落实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福利、日常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和平衡本级预算。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探索建立“先期有目标、过程有监控、后期有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相挂钩,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四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资金管理细则,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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