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2-04
发文字号:
皖发改铁建规〔2023〕7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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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铁路办),省投资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征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铁路办)结合我省铁路征迁工作实际,制定了《安徽省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有序衔接


省投资集团要会同各市发展改革委(铁路办)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完成征迁账户设立或调整,配合做好省铁路办存量资金移交工作,确保不因政策调整影响征地拆迁工作及工程建设推进。


二、规范资金使用


省铁路办账户截至2023年11月30日已归集的征迁补偿费由省铁路投资公司按验工计价程序拨付;已计提的统筹使用费(原不可预见费),按出资比例分别返还省、市铁路出资人代表;历年滚存的利息收入,由省铁路投资公司统筹用于全省铁路可持续发展。省铁路投资公司要按要求规范上述资金拨付使用。


三、确保安全规范


铁路征迁资金涉及项目多、金额大,各级铁路办在工作移交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财务及保密规定,做好资金清算,档案归集、留存、移交,账户销户等工作,并妥善做好工作衔接。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铁路办要根据管理办法要求,会同审计等部门严格落实资金调度督导责任,保障征迁资金及时筹措到位,督促依法合规拨付使用。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我省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际,为进一步优化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以下简称“征迁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铁路办)负责全省征迁资金的全流程调度督导,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度省本级征迁资金筹措和拨付到位情况;


(二)按季对各市征迁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通报,年底纳入各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考核;


(三)会同审计、纪检检查等部门,对全省征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省级征迁资金拨付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建成开通项目,在征迁费用清算完成后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条  省投资集团(省铁路投资公司)负责省级征迁资金筹措拨付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立省征迁资金专户,用于省本级征迁资金归集、拨付;


(二)根据出资协议,按征迁工作进度拨付征迁资金;


(三)组织制定全省征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组织对各市征迁实施范围、资金使用进度等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条  各市铁路办负责本市征迁资金调度督导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度本市(含县、市、区,下同)征迁资金筹措和拨付到位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重大问题;


(二)负责本市征迁资金使用的监管;


(三)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本市征迁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送省铁路办;


(四)配合省投资集团对本市征迁实施范围、实施进度等进行核查。


第五条  各市铁路出资人代表负责市级征迁资金筹措拨付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立市征迁资金专户,用于市级征迁资金归集、拨付;


(二)根据出资协议,按征迁工作进度拨付本市征迁资金;


(三)配合省投资集团制定全省征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六条  根据铁路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省铁路投资公司、市铁路办与铁路建设单位签订征地拆迁三方框架协议,约定出资模式、出资范围、任务分工等。原则上每批次征迁资金省、市应同比例、同时间拨付到市征迁资金专户。


第七条  征迁工作启动后,省、市铁路出资人代表按照初步设计征迁概算批复,将红线内征地和民房拆迁费用分别拨付市征迁资金专户。个案、环境敏感点拆迁、规税费等后续所需费用,待补偿数量及金额确定后,由市铁路办、市铁路出资人代表组织办理验工计价,报省铁路投资公司审核;省、市铁路出资人代表根据审核后的金额,办理资金拨付。


第八条  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要从严控制概算资金,实际发生费用超批复概算的,省、市铁路出资人代表根据概算调整批复筹措拨付资金。


第九条  征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铁路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投资集团(省铁路投资公司)会同各市比照制订实施办法。此前关于省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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