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8-06-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收藏

关于清理撤销融资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清理撤销融资中心工作的总体安排,总行要求人民银行各省、市分行清收工作小组抓紧本省融资中心及地市办事处的债权债务清收工作,切实做到一把手负责抓,今年上半年完成清收任务的50%。全年完成80%,年末之前除极少数重点外,融资中心机构要全部撤销完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清收资金力度,实行边清边撤,一是对已经完成拆借资金清收工作的各省市融资中心和办事处予以撤销,收回《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凡办理了企事业法人登记的,应办理注销手续。地市级机构的撤销要报省分行审批,并报总行备案。省级机构的撤销要报总行审批。融资中心原属于人民银行的人员回到人民银行,聘用人员一律解聘,财物一律由同级人民银行收回。二是债权债务尚未清收完的融资中心,在岗人员一律不得调离。对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得力而达不到清收目标的分行,要追究分行一把手和主管副行长的责任。三是对拆借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二、组织拖欠资金的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主要用于清收非银行金融机构拖欠的逾期拆借资金,同时,通过发行债券,把融资中心对金融机构的一部分债权转为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使融资中心从债务链条中退出。各分行要组织做好对可发行专项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的摸底工作,摸清其资产规模和质量情况,具体发行办法总行另行通知。


三、将融资中心用人民银行再贷款拆出的资金,转为当地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凡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办理的跨省的逾期拆出资金,由债权债务双方人民银行分行牵头,搞好协作配合,把债权方人民银行的再贷款转为债务方所在地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并上报总行备案。


四、融资中心吸收的当地金融机构的会员基金,全部用以抵偿拆借中的债务。凡有对融资中心债务的金融机构,以其会员基金冲抵;凡与融资中心没有拆借关系的,以融资中心对金融机构的债权冲抵会员基金,把拆借关系转为金融机构间的债务。


五、对海南、广东形成的拖欠,总行将另行制定办法。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