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4-13
发文字号:
津财规〔2022〕5号
发文机关: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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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市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通知.doc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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