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4-2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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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文件依据


2019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联合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6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2年3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与2019年原政策相比,《公告》扩大了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主体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按规定的50%上限确定了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幅度,同时,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津财规〔2022〕5号)。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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