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6-0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73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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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蒸汽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该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函〔2004〕1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是1994年在镇江(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力、蒸汽的生产供应,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蒸汽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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