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6-1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78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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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东尤希路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启东尤希路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理由:该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且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新材料”中“表面活性剂”(序号:060311)产品领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启东尤希路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1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启东尤希路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是1994年在江苏启东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润滑油、防锈油、防锈脂、防锈蜡、纤维加工用油剂及添加剂,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新材料”中“表面活性剂”(序号:060311)产品领域。该公司2003年度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启东尤希路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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