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7-26
发文字号:
沪财税〔2023〕19 号
发文机关: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电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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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电影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小竹前瞻:为贯彻落实相关规定,支持上海市电影行业发展,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电影局联合发布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3年第9号),支持本市电影行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关于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电影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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