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8-2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100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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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3年6月18日与杭州矢崎配件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640万美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LIBOR+0.125%。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中国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4]141号)收悉,批复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3年6月18日与杭州矢崎配件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640万美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LIBOR+0.1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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