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8-08-01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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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23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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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公告要求,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际,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选择适用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销售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5%;


(二)销售非普通住房预征率为4%;


(三)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销售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销售非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为7%;


(三)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9%。


三、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按照当地普通住宅预征率标准执行。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规定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对于本公告开始执行之前的政策仍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十地税发〔2012〕8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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