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6-1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62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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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从事供热和供电等能源项目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属于从事能源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68号)收悉,批复如下:


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苏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煤洁净燃烧火力发电、生产销售热力、电力及附属产品,属于从事能源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对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从事供热和供电等能源项目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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