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6-1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64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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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鲁奇能源环境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德国鲁奇能源环境公司向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转让烟气脱硝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减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5〕61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9月,德国鲁奇能源环境公司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烟气脱硝技术转让和合作协议书》(生效证书号:3700-32122),转让相关环保技术。鉴于该项技术的引进有利于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意对德国鲁奇能源环境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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