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6-1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61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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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供热和供电等能源建设、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87号)收悉,批复如下:


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1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热电联产并销售电力蒸汽等能源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对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供热和供电等能源建设、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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