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9-10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86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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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拿大TRENCH公司转让技术取得的技术转让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对加拿大TRENCH公司转让并联电抗器技术、串联电抗器技术、线路阻波器技术取得的三项技术转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加拿大TRENCH公司转让技术取得的技术转让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沪国税外[2005]99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2年4月29日,上海申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上海互感器厂有限公司的代理方,与加拿大TRENCH公司签订了下列合同:


1.并联电抗器技术引进合同,合同号:02CASHY43DQG02190,合同价款为400万美金;


2.串联电抗器技术引进合同,合同号:02CASHY43DQG02188,合同价款为500万美金;


3.线路阻波器技术引进合同,合同号:02CASHY43DQG02189,合同价款为100万美金。


鉴于上述三项技术的引进,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高压互感器产品的现状,提升了我国超高压输配电技术与产品的等级,起到进口替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同意对加拿大TRENCH公司转让技术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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