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9-13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87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销售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5]53号)收悉,批复如下:


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绍兴(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热、电生产销售和供电技术开发和粉煤灰综合利用,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销售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