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与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深化“多报合一”申报改革,进一步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次数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等文件规定,起草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按月计算缴纳的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三、执行时间
为保证申报记录的连续性,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人:高阳;
联系电话:0571-87668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