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9-10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86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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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帝人聚碳酸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帝人聚碳酸酯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帝人聚碳酸酯有限公司是外资企业,注册资本6800万美元(实际到位资金4000万美元),经营范围属于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版)鼓励类中第三类第(八)条第10项范围,且回收投资期较长的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帝人聚碳酸酯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5]46号)收悉,批复如下:


帝人聚碳酸酯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嘉兴(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6800万美元(实际到位资金40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聚碳酸酯树脂的生产和销售,属于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版)鼓励类中第三类第(八)条第10项范围,且回收投资期较长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帝人聚碳酸酯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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