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10-0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92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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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大田分行向青岛釜纺电子有限公司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小竹前瞻:2005年4月24日,韩国进出口银行大田分行与青岛釜纺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18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0.97%±LIBOR。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大田分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大田银行从青岛釜纺电子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申请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5]151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5年4月24日,韩国进出口银行大田分行与青岛釜纺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18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0.97%±LIBOR。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大田分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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