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10-0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92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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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输出入银行向青岛甫林电子有限公司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小竹前瞻:2004年12月15日,韩国输出入银行与青岛甫林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1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0.95%+LIBOR。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对韩国输出入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输出入银行从青岛甫林电子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申请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5]156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12月15日,韩国输出入银行与青岛甫林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1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0.95%+LIBOR。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输出入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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