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10-0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92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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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向青岛永昌因特皮革有限公司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小竹前瞻:2005年8月,韩国进出口银行与青岛永昌因特皮革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2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LIBOR+1.00%。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从青岛永昌因特皮革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青国税发[2005]153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5年8月,韩国进出口银行与青岛永昌因特皮革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2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LIBOR+1.0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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