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6-01-25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9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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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亚热电(昆山)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南亚热电(昆山)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南亚热电(昆山)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昆山(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煤洁净燃烧电站,属于从事能源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亚热电(昆山)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67号)收悉,批复如下:


南亚热电(昆山)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昆山(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煤洁净燃烧电站,属于从事能源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南亚热电(昆山)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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