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1-07-16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1〕101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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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会统报表处理事项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情况,发布通知明确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中有关处理事项。要求各地在编报7月份月报表和1991年年报时,依照本通知执行。

为及时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情况,现将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中有关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税收收入明细月报表》、《税收入库(上解)明细月报表》、《各项提退明细月报表》、《工商税收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总表》的“12·外国企业所得税”下增设“13·涉外企业所得税”,以反映新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入库。提退和征收情况。原13.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14、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按序号依次顺延。


二、1991年年报表中取消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统计年报表》,新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统计年报表》。报送日期仍为年后7月底。


三、调整《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


四、新增加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统计年报表》反映1991年全年依据新、旧涉外税法对涉外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情况;调整后的《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仍分税种反映涉外税收的征收情况,其中“工商统一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合计数,应分别等于《工商税收分经济类型统计总表》相关税种的合计数。


五、各地在编报7月份月报表和1991年年报时,请依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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