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2-03-21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2〕53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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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租用外国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免税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了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租用外国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免税的问题。明确外国公司、企业出租集装箱取得的租金收入应交纳所得税,税款由支付租金的单位代为扣缴。从实际情况出发,为了支持我国远洋运输业务的发展,对上述租金收入,可给予暂免征收所得税。以前应征而未征的税款,由上海市税务局视具体情况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税务局:


1992年1月3日沪税外[1991]158号《关于本市一些运输企业租用国外公司集装箱所支付的租金应否代扣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出租集装箱取得的租金收入应交纳所得税,税款由支付租金的单位代为扣缴。但考虑到租赁集装箱可解决我国现有集装箱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实际情况,为了支持我国远洋运输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对外国公司、企业取得用于国际运输的集装箱租金收入,可给予暂免征收所得税的照顾。以前应征而未征的税款,由你局视具体情况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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