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5-06-12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5〕32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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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复函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函》(银函[1995]163号)的函复,欧洲投资银行属于“国际金融组织”,可以享受规定的税收待遇。并将中国人民银行与欧洲投资银行签订的相关材料,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查。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函》(银函[1995]163号)收悉。我们认为,欧洲投资银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述的"国际金融组织",因此可以享受该条所规定的税收待遇。


你行与欧洲投资银行正式签订合同协议后,请将有关材料(包括欧洲投资银行章程、合作协议等)报我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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