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6-02-16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6〕7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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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在日本市场发行债券持有人取得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申请免征外国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的函》(开行国金[1996]30号)回函,同意将1996年3月在日本武士债市场发行300亿日元债券,期限10年,综合成本为L+0.65%的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所得税。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关于申请免征外国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的函》(开行国金[1996]30号)收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你行将于1996年3月在日本武士债市场发行300亿日元债券,期限10年,综合成本为L+0.65%。经研究,同意对上述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所得税。


请你行将发行债券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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