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6-02-17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6〕8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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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小竹前瞻:该通知明确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对其直属企业采取了特殊政策。其中19户承担油品中转、资源配置任务的直属企业,在两年内仍由销售公司统一暂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投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则按常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甘肃、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南、湖北、河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帮助中国石化销售公司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凝聚力,考虑到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所属资产100%控股的、承担油品中转、资源配置任务的19户直属企业(名单附后),自1996年起两年内,仍统一暂由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直属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规定,就地实施监管。


二、除上述合并纳税的企业外,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仍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直属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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