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4-03-26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4〕8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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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纳土地使用费列支问题的函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了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纳土地使用费如何在成本中列支问题的请示》,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并作为确定场地租金的组成因素。作为承租方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

北京市税务局:


1993年12月11日京税外〔1993〕79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纳土地使用费如何在成本中列支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列支问题,我局意见,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其土地使用费应由出租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并作为确定场地租金的组成因素。作为承租方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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