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9-04-06
发文字号:
〔1989〕国税地字第3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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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就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发布规定。明确免征土地使用税、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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