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78-01-10
发文字号:
〔1978〕财税字第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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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辆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

小竹前瞻:财政部发布通知,明确对在我国工作的外国籍人员自用的车辆也停征车辆使用牌照税,但对使领馆和驻华机构中的公务人员自用的车辆应继续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同时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公用的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根据国务院1977年11月13日批转的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今后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否继续征收,由省,市,自治区确定。最近,有的地区决定从1978年起停止征收职工和社员的车辆使用牌照税。但对外籍人员的车辆使用牌照税如何办理,要求给予明确。经与外交部研究决定:


1.凡是对我国职工,社员停征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的地区,对外侨,专家,留学生,实习生以及其他在我国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国籍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也停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2.对使,领馆中的公务人员以及其他驻华机构如通讯社,民航办事处,贸易团体等单位和这些单位中的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不论在停征地区或征税地区,都应按现行规定继续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


3.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公用的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自用的车辆,继续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以上,请转知所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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