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5-07-04
发文字号:
财税地字〔1985〕6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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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汽车制造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函

小竹前瞻:财政部、税务总局回复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申请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或抵扣上缴利润的报告》,明确企业在缴纳城建税后,不应再承担城市维护建设任务。调整利润总额并抵扣上缴利润的问题,应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所属第二汽车制造厂《关于申请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或抵扣上缴利润的报告》(二汽财字[1985]262号)收悉。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新开征的一种税。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企业在缴纳了城建税之后,按规定不应再承担城市维护建设任务。因此,该厂的建设与十堰市的城市维护建设,应通过协商划开,以免增加企业负担。


关于该厂要求调整利润总额并抵扣上缴利润的问题,请按照财政部(85)财改字第103号、(84)财工字第4号文件规定办理。


以上意见,请转知第二汽车制造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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