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9-04-10
发文字号:
国税油字〔1989〕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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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钠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发布通知。明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使用的土地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所在地的,由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管理征收,或与当地市、县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和公司使用的土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征收。使用的土地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所在地的,由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管理征收,还是由当地市、县税务机关管理征收,由主管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与当地市、县税务局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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