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1-01-08
发文字号:
国税地函发〔1991〕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对权利许可证照如何贴花问题的复函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局回复了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对权利许可证照如何贴花问题。明确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正常贴花。其他各种权利许可证照均不贴花。

青海省税务局:


你局青税政二字[1990]816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为了明确印花税的征免范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对应纳税凭证采取正列举的办法,即对征税范围中列举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凭证则不征税。


因此,权利许可证照的征税范围仅指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其他各种权利许可证照均不贴花。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