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6-12-31
发文字号:
〔1986〕财农字第380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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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退离休干部购买公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财政部回复关于退离休干部购买公房契税问题。明确离、退休干部购买房屋自住,应照章纳税,因生活困难无力交税的,可申请减税或免税,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你厅[86]财农税字第11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85]财农字第147号函,只适用于经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公有住宅补贴出售的试点城市,非试点市县不能比照执行。


二、离、退休干部购买房屋自住,不论购买公房或私房,原则上应照章纳税。对于确因生活困难无力交税的,由本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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